南永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2执1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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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南永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南永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2执175号之一被执行人:南永涛,男,汉族。被执行人南永涛犯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丹刑初字第000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永涛采取了如下措施:1、于2021年0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永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南永涛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依法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南永涛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前往被执行人南永涛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南永涛常年不在家,公安户籍系统显示南永涛户籍状态为注销。5、2021年7月22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南永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永涛无可供执行财产,报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张栓成审判员 李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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