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奎忠、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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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870号案件名称
关奎忠、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关奎忠;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宝民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关奎忠被执行人: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75-1号(3-11-2)。法定代表人付利,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宝民关奎忠诉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宝民劳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19)辽0106民初15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到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昱祺(沈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宝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168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执行到位2000元;2、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3、无房产、无车辆;4、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院已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1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审判员 孙悦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弘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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