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单宝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0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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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0360号案件名称
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单宝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单宝志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0360号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商业街2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吴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洋,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宝志,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宝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龙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海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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