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新四、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0民初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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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民初517号案件名称
叶新四、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叶新四;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王梅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0民初517号原告:王梅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星龙,陕西聚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00414A。法定代表人:夏波。被告:叶新四。本院在审理王梅玲与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叶新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玲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已不存在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梅玲撤回对被告中徽建技术有限公司、叶新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5元,减半收取667.5元,由原告王梅玲承担。 审 判 员 赵继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虹麟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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