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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浪、范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31民初1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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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民初1286号
  • 案件名称

    高浪、范小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浪;范小军;冯春;高均;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31民初1286号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男,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系该行职工。被告: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被告:冯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榆阳区。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高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    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甲、范某某、冯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并向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并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崔  斌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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