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国振、霍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3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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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12执1300号之一案件名称
时国振、霍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开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时国振;霍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12执1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时国振,男,汉族,2001年6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霍某,女,汉族,2005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执行时国振与霍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时国振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霍某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豫0212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王忠贵审判员 景冬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起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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