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军、高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91民初14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91民初1478号案件名称
张海军、高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海军;高卫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91民初1478号原告:张海军,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高卫平,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张海军与被告高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海军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军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张海军负担。审判员 袁丽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乔宏伟、李纪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908号 下一篇 时国振、霍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130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