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荣、焦永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63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6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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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6463号案件名称
刘小荣、焦永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6463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小荣;焦永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6463号 焦某某、刘小荣:申请执行人焦某某与被执行人刘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陕0112民初1068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小荣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7)陕0112民初10685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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