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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广树、范黑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2922民初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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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549号
  • 案件名称

    范广树、范黑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范广树;范黑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2922民初1549号原告:范广树,男,回族,1973年7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被告:范黑麦,男,回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甘肃省康乐县人,住康乐县,农民。被告: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石维华,系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如祥,系该单位职工。原告范广树与被告范黑麦、康乐县农村人饮工程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就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广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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