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茂、刁良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6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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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6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子茂、刁良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子茂;刁良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泽野,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刁良才,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李子茂与被执行人刁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刁良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借款45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刁良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刁良才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刁良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轮候查封。2.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刁良才户口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户口地除上述房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对被执行人刁良才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刁良才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七、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子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刁良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认可,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刁良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履行(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发现被执行人刁良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世兵书 记 员 崔忠霞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6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子茂,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王泽野,男,198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刁良才,男,1968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执行人李子茂与被执行人刁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刁良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借款45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刁良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刁良才立即履行(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二、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刁良才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网络资金、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在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予以轮候查封。2.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刁良才户口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户口地除上述房产外,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已对被执行人刁良才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经关联案件检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刁良才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和申请保全人的案件。七、已将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子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刁良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人民法院的调查认可,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对查明的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刁良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521执16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刁良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履行(2019)川0521民初2758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李子茂发现被执行人刁良才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舒 婉审 判 员 毛启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世兵书 记 员 崔忠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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