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能文、马继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81民初9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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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9146号案件名称
刘能文、马继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能文;马继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281民初9146号原告:刘能文,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马继发,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刘能文与被告马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能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继发立即偿还原告刘能文欠款2421.6元及利息1259.232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4月20日计至2021年6月18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马继发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9日,被告马继发请原告刘能文拉材料修建自家房屋欠下货款3780元,并当场向原告承诺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有货单欠条为证,2019年5月,案外人吴永贵与原告商量拉回瓦片112片,价格是358.4元,2019年10月27日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给原告,合计欠下2421.6元,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支付货款,其行为严重损坏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原告起诉,请求支持诉请。马继发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9日,马继发向刘能文购买建材,刘能文出具的竹海镇下坎者村速发建材点《销售清单》记载:“客户:马继凡(发),品名及规格:1、瓦片:960片,单价:3.2元/片,金额:3072元;2、木条:200条,单价:3元/条,金额:600元;3、螺丝钉,4斤,单价:7元/斤,金额:28元;4、瓦口:20个,单价4元/个,金额:80元。共计3780元,欠款人:马继发(手印),于2019年8月30号以前付,到期不给,本人于要求马继发按月息2%付(刘能文自己书写,马继发捺手印)。案外人吴永贵拉回112片,减扣358.4元[3780元-(112片×3.2元/片)],2019年10月27号以转1000元,下补2421.6元。”刘能文多次向马继发索要拒付,故原告刘能文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马继发给付货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销售清单》、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复印件、被告人员基本信息表,原告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421.6元。被告在《销售清单》上的签名认可被告应支付原告材料款2421.6元,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欠材料款的事实,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21.6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刘能文主张的利息问题,在庭审中,原告刘能文自愿放弃,本院认可。被告马继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其对原告主张视为认可,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继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能文材料款2421.6元;二、驳回原告刘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马继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春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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