侴述君、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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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907号案件名称
侴述君、张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侴述君;张林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907号原告:侴述君,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张林,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侴述君与被告张林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侴述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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