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瑞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45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2执8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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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8445号案件名称
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瑞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445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瑞强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2执8445号 李某某、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陕0112民初149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沃尔特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62458.7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0)陕0112民初1491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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