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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明、郑伟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02民初2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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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02民初2987号
  • 案件名称

    李伟明、郑伟定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鸡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伟明;郑伟
  • 案件缘由

    定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02民初2987号原告:李伟明,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郑伟,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李伟明与被告郑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李伟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伟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伟明负担。审判员  赵红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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