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国首、张洪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2827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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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27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邓国首、张洪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来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国首;张洪灯;邓红艳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2827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邓国首,男,生于1982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张洪灯,男,生于1981年10月19日,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县人,住重庆市酉阳县。被执行人邓红艳,女,生于1987年11月1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被告张洪灯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国首与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归还了申请执行人邓国首借款本金5000元,现剩余执行标的金额为1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在湖南省江**县人民法院尚有执行案件,其存款账户已本院及江**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邓国首亦无法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邓国首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本案现中止执行,待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9)鄂2827民初1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洪灯、邓红艳有偿还能力或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邓国首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人民陪审员 邓春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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