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诗柏、昝丙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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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237号案件名称
李诗柏、昝丙法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诗柏;昝丙法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237号申请执行人:李诗柏,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执行人:昝丙法,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诗柏与被执行人昝丙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基于互谅互让原则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共欠借款36000元、诉讼费350元,当庭给付2000元,剩余每月给付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相关款项自行交接。2、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3、被执行人若逾期未履行,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4、执行费4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81执1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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