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小、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恢8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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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恢869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根小、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根小;刘强;王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恢8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根小,男性,1950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强,男性,1977年07月14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鹏,男性,1979年09月29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根小与被执行人刘强、王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立案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刘强、王鹏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强、王鹏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账户资金,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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