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华、许红春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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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788号案件名称
田小华、许红春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田小华;许红春;韩雪梅;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案件缘由
抵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788号原告:田小华,女,汉族,1975年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南召县,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许红春,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韩雪梅,女,汉族,1972年11月25日,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路230号。行长:贺伍有。原告田小华与被告许红春、韩雪梅、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田小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小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秋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丽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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