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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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3240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正军;刘治祥;刘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324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华,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正军,男,199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治祥,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锋,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正军、刘治祥、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与刘正军、刘治祥、刘锋向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0元及申请执行费218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华与被执行人刘正军于2021年9月5日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正军于签订协议之日起,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偿还贷款本金9000元,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剩余借款本金及所欠利息一次性结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正军达成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81执3240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郭 鹏代理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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