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与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民终74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民终748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与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74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睦邻路83号、睦邻路85号附2-9至附2-1、兰桂大道120号附2-24至2-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4N1C7L。投资人:邓朝阳,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064635785W。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4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渝北区欢乐村娱乐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光英审 判 员  张  琰审 判 员  张振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陆书瑶书 记 员  朱  渝-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