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朋与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5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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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5400号案件名称
陈朋与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朋;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5400号 原告:陈朋,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07304X。法定代表人:陈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冰,男,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朋与被告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朋撤回对被告重庆瑞兆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原告陈朋负担。 审 判 员 熊肖敏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妮书 记 员 胡 茜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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