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檀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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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669号
  • 案件名称

    檀某某、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檀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669号原告:檀某某,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张某某,男,56岁,汉族,住黑山县。原告檀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檀某某撤诉。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檀某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立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 铮书 记 员 张名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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