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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5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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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5711号
  • 案件名称

    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57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男,汉族,1981年7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祥和园7号1层公建。法定代表人:刘长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高新技术园区汇贤街1号8层#8-12A。法定代表人:刘益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大鹏,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殿松,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俊因与被上诉人中海新海汇(大连)置业有限公司、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马俊已预交),减半收取476.50元,由上诉人马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丽审判员 王良家审判员 张萍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婉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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