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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飞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2执1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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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2执1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飞跃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飞跃;曹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2执10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58702721XF。法定代表人彭想平,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飞跃,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龙潭镇(原株洲县。被执行人曹俭,女1977年8月28日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飞跃、曹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丁飞跃、曹俭名下位于株洲市芦淞荷塘区[不动产证号:湘(2017)株洲市不动产权第××号]。2021年9月22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2020)湘0221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笃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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