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13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谦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133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董文,总经理。被告:董谦,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现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故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应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巫正华与刘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6532号 下一篇 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7101刑初2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