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正华与刘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6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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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6532号案件名称
巫正华与刘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巫正华;刘华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6532号 原告:巫正华,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芹,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华德,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正华与被告刘华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正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正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正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巫正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戴 伟审 判 员 袁向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威 书 记 员 廖峻锐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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