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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梅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16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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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16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梅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梅梅
  • 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16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雨、周秦楚,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梅梅,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梅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82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梅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立案后,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向临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息红利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另案冻结梅梅的工资账户以及住房公积金,但因梅梅为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工资需进行分配。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因被执行人梅梅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对被执行人梅梅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梅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曙龙审 判 员 胥出凤审 判 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傲杰书 记 员 汪 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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