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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荣、吕太平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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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952号
  • 案件名称

    刘福荣、吕太平等用益物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刘福荣;吕太平;吕彬
  • 案件缘由

    用益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952号申请执行人:刘福荣,女,1956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申请执行人:吕太平,男,1990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被执行人:吕彬,男,1982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刘福荣、吕太平与吕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依据(2015)凤民一初字第51号,该判决书2005年3月份判决,该执行立案后我院实地走访张集镇刘小村,该村工作人员表示该案2008年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已得协议所分地块,2021年8.24日我院对刘福荣进行问话其也表示已获得约3亩地的承包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21执9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金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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