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仙、杨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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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778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玉仙、杨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朱玉仙;杨玉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玉仙,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杨玉辉,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朱玉仙诉杨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杨玉辉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朱玉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13697.76元,未执行2013697.76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玉辉名下有车两辆,有位于昌吉市房产一套。但申请人申请暂不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杨玉辉已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杨玉仙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玉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赵义云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纪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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