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志平、朱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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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525号案件名称
杨志平、朱军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志平;朱军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525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平,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执行人朱军,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杨志平与被执行人朱军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杨志平于2021年9月3日余被执行人朱军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24执152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新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蒋 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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