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康凤、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2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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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2531号案件名称
王康凤、张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康凤;张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2531号申请执行人:王康凤,女,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张峰,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王康凤与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按本院(2021)皖0422民初353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偿还借款76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张峰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平台,查到被执行人张峰名下有存款490元,并进行了冻结、扣划,未查到张峰名下有车辆。通过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平台及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平台,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峰名下有房产及住房公积金。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已将张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王康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俊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杨胜鹏审判员 姚 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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