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山依沙别克、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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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3执1613号案件名称
拜山依沙别克、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拜山依沙别克;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203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拜山依沙别克,男,1977年10月19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山依沙别克与被执行人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203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拜山依沙别克赔偿15125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27元。 执行过程中,已到位5770元,尚未执行到位935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在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有固定收入,自2021年9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哈力木拉提阿斯拜克工资中扣留1800元外其他工资收入及发放的所有奖金、补贴予以扣留,直至扣足9355元。上述扣款每月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拜山依沙别克银行账户内。 本院认为,因本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拜山依沙别克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203执1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买买提亚合甫审判员 莎吾丽热西汗审判员 孙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六日书记员 付新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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