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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刚、李海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恢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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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恢346号
  • 案件名称

    王安刚、李海波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安刚;李海波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王安刚,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1990年4月20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王安刚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系王安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先予执行而立,后该案作出了生效判决,且王安刚依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当场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安刚100000元赔偿款,故本案的先予执行金额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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