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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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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03号
  • 案件名称

    平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平某某;周某某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03号原告:平某某,女,住平阴县孝直镇野场村东,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野场村东。主要负责人:梁吉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82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镇辛庄村。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秦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舒丽书 记 员 江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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