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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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03号案件名称
平某某、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平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03号原告:平某某,女,住平阴县孝直镇野场村东,住所地平阴县孝直镇野场村东。主要负责人:梁吉丽。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福,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82岁,汉族,住山东省东阿镇辛庄村。原告平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平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秦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舒丽书 记 员 江绍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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