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特30号原告:李宪春,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李晨赫,男,汉族,2002年11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春与被告李晨赫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李宪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晨赫的起诉。本院认为:李宪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宪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宪春负担。审判员 吕 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