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文紫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47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473号案件名称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文紫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文紫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牌坊街星展花园4-2-301。法定代表人:沈永前,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文紫煊,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紫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庆仲裁字第39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文紫煊偿还申请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19.87元,并自2018年8月3日起以4019.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现由于被执行人文紫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青岛趣牛牛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紫煊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文紫煊无账户存款、工商股权,没有投资收益类保险,也没有购买股票、证券等金融理财产品。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文紫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紫煊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江鹏程书 记 员 唐苏芳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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