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1460号之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1460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王进;刘欣;高海;王惠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1460号之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被告王进,男,198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被告刘欣,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被告高海,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被告王惠军,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与被告王进、刘欣、高海、王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2021)陕0822民初14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保全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保全费,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支行撤回保全申请处理,故应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欣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建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