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21执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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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121执3737号案件名称
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373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紫东苑二期8栋505房。法定代表人:郭伟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尊域商务楼1栋01号。法定代表人:梅运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741.39元、案件受理费206.5元、执行费18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73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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