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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0121执3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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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121执373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21执373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伟辰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紫东苑二期8栋505房。法定代表人:郭伟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益购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盛地尊域商务楼1栋01号。法定代表人:梅运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741.39元、案件受理费206.5元、执行费184.2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销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3737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建安审判员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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