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481号之十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481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李国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国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481号之十五被执行人:李国成,男,汉族,1962年02月08日出生,住汤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国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国成在60×××0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026.4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国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4227.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克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燕 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