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易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21号案件名称
冯某、易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冯某;易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21号原告:冯某,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信阳市息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冯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告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洪全无、王洪全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521执822号 下一篇 李红岗、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仓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3民特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