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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易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8民初5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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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民初5321号
  • 案件名称

    冯某、易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冯某;易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8民初5321号原告:冯某,女,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系信阳市息县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冯某诉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将开庭时间和地点告知原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和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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