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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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执644号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02执644号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某。被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经营者:某。本院在执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系王洋个体经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王洋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波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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