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滨、问小兵等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229号案件名称
常滨、问小兵等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滨;问小兵;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229号原告:常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问小兵,男,1994年10月10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告: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昌吉市。 负责人:王维震,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常滨与被告问小兵、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常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滨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常滨已预交),由原告常滨负担。 审判员 田启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琴书记员 雷博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库车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艾海提艾则孜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24执保849号 下一篇 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牡丹江市东安区隆信生鲜超市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02执6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