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彩梅、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6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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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6175号案件名称
曲彩梅、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曲彩梅;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6175号原告:曲彩梅,女,197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上海申浩(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2号。法定代表人:蒋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彩梅与被告泰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知原告7日内预交诉讼费5284元,但原告表明不缴纳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曲彩梅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柳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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