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会东、吴松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01执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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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01执758号案件名称
杨会东、吴松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塔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会东;吴松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4201执758号申请执行人:杨会东,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吴松江,男,1962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杨会东与吴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新4201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会东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松江给付案款233754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松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4月8日、5月16日、6月19日、7月27日、8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松江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劵登记信息、有人身保险和车辆保险登记信息不宜处置、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网络资金有开户已冻结余额不足以支付本案案款、公安部反馈有车辆登记信息已经于2021年5月31日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期限为2年,到期前二个月申请执行人需要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动解封,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2021年6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在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吴松江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10日在塔城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吴松江无土地登记。 5.2021年9月10日在塔城市进行实地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吴松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5615.6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228138.37元未能执行,执行费3406元未交纳。 7.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吴松江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9月20日将吴松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杨会东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杨会东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吴松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会东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海磊审判员 白杨审判员 马迪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忠恒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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