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华洋皮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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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855号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华洋皮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阜新华洋皮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杨卓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91210105719641968K,住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42号;被执行人:阜新华洋皮草服饰贸易有限公司,55538088-7,住阜新市清河门区皮革产业基新昌路;被执行人:杨卓,男性,1988年7月19日出生,210902198807190018,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生效的(2019)辽0902民初1684号判决,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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