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峰、董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24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681执2409号案件名称
薛峰、董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薛峰;董长生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81执2409号申请执行人:薛峰,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长生,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峰与被执行人董长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袁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慧娟书 记 员 刘佳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米跃刚与王慈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880号 下一篇 赵迪、何易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3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