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跃刚与王慈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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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880号案件名称
米跃刚与王慈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米跃刚;王慈利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880号申请人:米跃刚,男,1958年11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慈利,男,1960年3月29日出生。申请人米跃刚与被申请人王慈利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22日依法立案。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米跃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米跃刚撤诉处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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