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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英、刘仁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1民初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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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1民初1740号
  • 案件名称

    李培英、刘仁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旺苍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陈菊英;杜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1民初1740号原告:李培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刘仁桥,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刘金泉,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英,女,汉族,生于1949年9月1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杜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3269553250,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东路新车站内2楼。负责人:杨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与被告陈菊英、杜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撤回对被告陈菊英、杜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黎明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1民初1740号原告:李培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刘仁桥,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1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刘金泉,男,汉族,生于197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凡勇,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菊英,女,汉族,生于1949年9月1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杜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3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3269553250,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环城东路新车站内2楼。负责人:杨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与被告陈菊英、杜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撤回对被告陈菊英、杜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李培英、刘仁桥、刘金泉负担。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黎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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