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山、杨焱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特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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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特5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山、杨焱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山;杨焱钦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特5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山,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国军,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杨焱钦,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山与被申请人杨焱钦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344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杨焱钦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杨焱钦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焱钦采取的保全措施。现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山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焱钦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炎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李梦洁书记员贺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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