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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曙超、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恢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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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恢23号
  • 案件名称

    杨曙超、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杨曙超;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杨曙超,男。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曙超与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武劳仲案字(2009)02号裁决书已生效,执行行为为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杨曙超办理1995年3月至2008年12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因此案距现在时间较长,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政策均有所变化,并非其不愿为申请执行人杨曙超办理社会保险,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不能,待有相关政策时再行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桂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王海亭书 记 员 宋 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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